着眼战略全局 提振发展信心——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经济发展离不开信心的支撑。非常时期,信心比黄金更重要。
“要从战略全局出发,从改善社会心理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入手,纲举目张做好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信心放在战略全局的出发点、经济工作的切入点,直面经济领域重大热点问题,如增加收入扩大消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支持平台企业大显身手、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等作出明确回应和具体部署,体现了强烈的问题意识和鲜明的问题导向,也对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发挥了“定心丸”作用。
今年以来,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持续显现,疫情等超预期突发因素带来严重冲击,中国经济处于艰难时刻。进一步提振发展信心,最重要的就是千方百计改善预期,着力夯实信心根基。通过顶层设计释放积极政策信号,才能在充满不确定性的环境中提供尽可能多的确定性,使广大市场主体更好规划行动路线,以市场活力的强劲复苏、内需潜力的强大释放,为经济回升向好提供最澎湃的动力、最坚实的支撑。这也是“纲举目张”透出的深意所在。
信心,源自经济基本面长期向好的科学判断。历经新时代以来的10年奋斗,我国经济发展达到新高度:2021年经济总量达114.4万亿元,占全球经济的比重上升到18%以上;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提升到1.25万美元,接近高收入国家门槛;在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中位列第11,已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一大批重大标志性创新成果引领制造业攀上新高度……对这样体量壮观的经济巨轮,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影响都将是阶段性的、短期的、外在的,无论外部如何“千磨万击”,都不会改变既定的目标和航程。
信心,源自稳中求进、全力拼经济的上下一心。为了“把失去的三年抢回来”,近日,多地政府牵头组团、出国“抢单”的消息冲上热搜,激发了全社会复工复产的热情和信心。“政府搭台,企业唱戏”,越是在不确定性和风险挑战较大的时期,越是需要实打实的政策支持,需要地方政府主动作为的服务精神。不少企业的“抢单”成绩,也为整个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注入新的活力。实践证明,以稳应变、以进固稳,上下一心、真抓实干,激发全社会干事创业活力,让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必将汇聚起最强劲的发展动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历史地看,几十年来,中国经济一次次履险如夷、化危为机,也证明危机之中确实蕴含新的重大机遇。坚定信心、因势利导,就能变压力为动力、化挑战为机遇。这是一条成功的实践经验,也是历史交予我们的重大考验。时势在我!抛却疫情的阴霾,在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里大有作为,我们将继续创造新时代的气象万千!(经济日报评论员)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